验收规范
6.0.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,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、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。
6.0.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、数量和施工工艺等,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。
6.0.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。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.0.4的规定。
表6.0.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
污染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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Ⅰ类民用建筑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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Ⅱ类民用建筑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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氡(Bq/m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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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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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4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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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醛(mg/m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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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0.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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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0.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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苯(mg/m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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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0.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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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0.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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氨(mg/m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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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0.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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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0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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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VOC(mg/m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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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0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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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0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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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1 表中污染物的浓度限量,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。
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,采用全数值比较法。
6.0.1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,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%,并不得少于3间;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,应全数检测。
6.0.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时,抽检数量减半,并不得少于3间。
6.0.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表6.0.13设置:
表6.0.13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
房间使用面积(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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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测点数(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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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50
≥50且<100
≥100且<500
≥500且<1000
≥1000且<300
≥3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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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2
不少于3
不少于5
不少于6
不少于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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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0.14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,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。
6.0.1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.5m、距楼地面高度0.8~1.5m。检测点应均匀分布,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。
6.0.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、苯、氨、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TVOC)浓度检测时,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;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。
在对甲醛、氨、苯、TVOC取样检测时,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,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。
6.0.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,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;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。
6.0.18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,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。
6.0.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,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,并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。再次检测